依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49條之1第1項規定,原告如因惡意、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而提起欠缺合理依據之訴訟,或有第249條第2項各款情形者,屬於濫訴。法院除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外,並得各處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罰鍰。律師若違反相關規定,代當事人從事顯無理由之起訴、上訴或其他濫行訴訟,依《律師法》第46條及第73條第1款規定,律師應付懲戒。
近年實務上已出現律師因代理當事人濫訴,法院為有效遏止濫訴、保障被告權益並合理運用司法資源,而裁罰律師確定之案例。今司法院於114年9月11日以「院台廳民一字第1140101238號」發文,建議各法院於辦理民事事件時,如有依上開規定裁罰律師之情形,法院應於裁判確定後,主動通知該律師所屬律師公會,使律師公會依法進行必要之處理。
